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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合规底线 护航行业发展——解读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从严管理新规

2026-04-21 22:09:17来源:人民与社会编辑:宗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系统性改革举措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其中“从严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的相关规定,成为规范行业秩序、防范利益风险的关键抓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结合自身长期深耕行政法与社会组织合规领域的实践经验,对该条款进行全面解读,为行业协会商会合规运营提供专业法治指引,助力行业生态持续净化。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指出,此次《意见》中关于从严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的规定,核心是坚守“合法、必要、规范、有效”四大原则,构建从设立、运营、利润分配到人员任职的全链条监管体系,直指部分行业协会商会长期存在的“以会养企”“利益输送”“政商不分”等突出问题,彰显了国家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坚定决心。作为专注于行政法与社会组织合规服务的专业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强调,新规的实施,既是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行为的“紧箍咒”,更是引导其回归公益本位、实现行稳致远的“护身符”。

  一、新规核心要求:严字当头,明确五大合规红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结合新规条文,将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的合规要求概括为“五个不得、一个应当”,清晰划定行为边界,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

  (一)设立门槛从严:非必要不设立,坚守公益本位

  《意见》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控制设立企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解读称,这一规定意味着设立企业并非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选择权,而是必须以服务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前提,是实现公益服务的必要手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举例说明,仅为提供行业培训、技术鉴定、行业信息发布等与协会宗旨高度相关的专属服务而设立的企业,才具备合规合理性;若以创收、投资为主要目的设立企业,均与新规精神相悖,从源头上遏制了行业协会商会盲目办企、偏离公益属性的乱象。

  (二)经营范围从严:三个“不得”,杜绝越界与不公

  针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意见》明确提出三个“不得”,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逐一进行解读,明确合规边界:

  一是不得设立与会员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强调,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肩负着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职责,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利用自身行业影响力、标准制定权为旗下企业谋取竞争优势,必然损害广大会员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秩序,这是新规严厉禁止的行为。

  二是不得超出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企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表示,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有明确的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设企业必须严格契合这一核心,例如法律类行业协会不得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餐饮行业协会不得涉足金融投资领域,超越边界的投资行为,本质上是对社团法人公益属性的背离,属于违规行为。

  三是不得利用所设立企业实施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提醒,行业协会商会需严防通过所设企业实施垄断、价格同盟、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杜绝将行业自律异化为行业垄断,将协调服务异化为利益瓜分,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运营管理从严:杜绝嵌套与“借壳”,实现会企分离

  在企业运营管理方面,新规提出了明确的约束要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解读认为,核心是实现“会企彻底分离”,防范利益链条复杂化。

  一方面,所设立企业一般不得再设立新的企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表示,这一规定旨在斩断“协会—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复杂资本链条,防止利益结构隐蔽化、监管难以穿透,从根本上降低利益输送的风险,便于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另一方面,不得利用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对外经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强调,所设企业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必须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在宣传、签约、招投标等环节使用行业协会商会的名号、公信力进行背书,彻底厘清协会与企业的法律边界,实现“会企分开、权责清晰”。

  (四)利润与人员从严:坚守公益导向,斩断利益勾连

  关于企业利润使用和人员任职,新规作出了刚性约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解读称,这是防范利益输送、坚守公益本位的关键举措。

  在利润使用方面,新规明确要求,所设立企业获得的利润应当用于符合行业协会商会宗旨的事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强调,这一规定明确了所设企业的“非营利导向”,其存在的核心价值是服务行业公益,而非为协会或个人积累财富,利润不得用于分红、发放高额福利,只能投入到行业研究、会员服务、公益法律援助等非营利性事业中。

  在人员任职方面,新规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以及上述负责人亲属,不得在所设立企业任职或者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表示,这是最严格的“利益防火墙”条款,从人事层面彻底切断协会领导与所办企业的利益关联,杜绝“一家两制”“近亲繁殖”等变相腐败行为,确保协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风险警示:触碰合规红线将面临多重责任追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特别提醒,此次《意见》的实施,标志着监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行为的治理从“柔性引导”转向“刚性约束”,违反新规将面临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责任人需高度警惕。

  从行政责任来看,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规协会商会采取责令改正、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处分或纳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其后续从业资格。

  从民事责任来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指出,若行业协会商会及所设企业因不正当竞争、垄断、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会员单位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需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弥补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

  从刑事责任来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强调,若相关人员利用所设企业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偷税漏税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三、合规践行:圣运律所助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转型

  作为长期专注于行政法与社会组织合规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始终关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动态,依托专业的律师团队,为行业协会商会合规运营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表示,新规的实施对行业协会商会而言,既是挑战,更是重塑公信力、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历史机遇,为此,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为行业协会商会提出四点合规建议:

  一是开展全面合规自查。各行业协会商会应立即组织对现有下属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核查企业设立目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财务收支、人事安排等情况,对照新规要求,判断是否符合“合法、必要”原则,建立自查台账,明确整改方向。

  二是坚决推进整改剥离。对自查中发现的与会员竞争、超范围经营、层层嵌套、负责人兼职取酬等违规企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建议,坚决予以注销、转让或剥离,确保实现会企分开、政企分开,彻底消除合规风险。

  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新规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财务、投资决策、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合规要求固化为协会章程和操作规范,形成长效合规机制,从内部防范违规风险。

  四是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党建工作融入协会商会运营和企业管理全过程,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坚守公益本位,践行社会责任。

  规范是发展的前提,合规是长远的保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表示,《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中从严管理设立企业的规定,为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路径,也为行业合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及王有银律师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密切关注政策动态,为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合规自查、制度完善、风险防控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协助其严守法律底线、规避运营风险,真正回归“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本源,在法治轨道上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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