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民生

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辩护与企业合规整改全程拆解

2026-09-29 16:19:06来源:人民与社会编辑:宗何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之后,刑事追责会沿"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向上追溯;辩护空间通常不在事故本身,而在两处——谁对什么负责、这条因果链能不能被预见。这类案件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路径:把企业合规整改与辩护同步启动。

  几年前,某省一家大型矿业企业下属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被列入当年度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件,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也是该省近几十年来死亡人数最高的一起生产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与多名高管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处理逻辑,与企业日常理解的"出了事赔钱"完全不同。事故调查报告一旦形成,责任划分的框架基本定型,后续刑事程序往往沿着这份框架推进。留给辩护的时间窗口很短,留给企业做准备的时间更短。梁雅丽律师与团队接手这起案件后,同时启动了两条线——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整改。

  一、矿山事故刑事追责的三个特点

  行政调查在前,刑事追责在后。 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套独立于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由政府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形成调查报告。这份报告对后续刑事程序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它给出的原因分析与责任划分,通常会成为刑事认定的基础。企业真正能够有所作为的阶段,是调查组成立前后的那段时间,而不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

  追责对象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张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多数人以为的宽——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能落入其中。这一罪名的基础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矿山企业层级多、岗位密,一个人的行为要经过若干层传递才落到作业面,谁是"直接负责"、谁只是参与过,需要逐个岗位去拆。

  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 矿山事故很少只有一个原因。地质条件、开采方式、设备状态、管理水平,乃至事故前数年的一项工程,都可能被写进原因分析。这些原因里,哪些属于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哪些属于超出预见范围的客观条件,直接决定责任的边界。

  二、本案的症结:自然条件与人为因素交织的一条链

  案件轮廓。 本案涉及的煤矿,开采条件本身风险较高。工作面属于急倾斜煤层,采用的是水平分层开采,顶板管理难度大;开采过程中煤层易发生冒顶、片帮、抽冒;而工作面正上方的地表,是一处早年形成的露天采坑,覆岩最薄处只有十余米。这几项条件叠加,意味着这个工作面的顶板管理从一开始就属于需要特别谨慎对待的情形。

  人为因素的接口在这里。 事故前的数年,企业为响应生态环境治理要求,在上述露天采坑区域实施了一项回填复绿的治理工程。工程目的是生态修复,回填完成后覆土绿化。但回填体在处理过程中未有效形成隔水层,降水渗入后逐渐在坑底形成积水;在开采扰动之下,这部分水体与覆岩一道,成为工作面上方的水害隐患。事故的发生,正是这一隐患在开采过程中被触发的结果。

  这条链条为什么对辩护重要。 事故原因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地质条件和一项以生态治理为目的的工程。生态治理工程与井下顶板管理之间是否存在可预见的关联,企业在当时的认知条件下能否认识到这种关联,决定了责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归属于具体的个人。这不是为事故开脱——事故的后果是真实的,人员伤亡是真实的——而是把"谁应当对什么负责"还原到具体的岗位、具体的决策和具体的时间点上去判断。

  辩护的第一道专业关卡,在事故调查报告本身。 这类案件的定案基础,通常是事故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意见与专家论证意见。这些材料专业性强、结论导向明显,直接决定原因与责任的表述方式。审查时至少要看三层:引用的技术标准是不是现行有效、适用对象是否准确;原因分析有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论证链条是否完整;从原因到责任的推论,有没有把技术判断直接等同于法律归责。这三层里任何一层站不住,责任的认定就需要重新讨论。

  梁雅丽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工作方法,是把事故的技术原因与岗位职责做一次交叉比对:每一项被认定的原因,对应哪个岗位的哪项职责;这个岗位在当时是否具备判断该风险的条件;企业有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这个人有没有履行。这份比对表,既是梁雅丽律师为辩护准备的事实基础,也是后续企业合规整改的起点。

  三、辩护之外的第二条线:同步启动合规整改

  合规整改是在这个阶段提出的。 推进刑事辩护的同时,梁雅丽律师与团队结合企业的规模和股权结构,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企业合规整改申请。这起案件后来成为该地区第一例合规整改案件,也是该省矿业企业的第一例合规整改案件,省、州两级检察机关均将其列为首要工作推进。

  为什么值得这样做。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制度逻辑是:企业不是靠"说情"换取从宽,而是靠"改好了"争取从宽。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涉企案件启动,也可以由涉案企业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合规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组织会对整改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评估,检察机关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处理。对一家以生产为生的矿山企业来说,能不能保住生产资格与经营连续性,与个案的处理结果同等重要。

  整改怎么做。 团队进入煤矿一线,把事故原因反过来当作整改清单。整改方案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强化两级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制建设,包括领导层作出合规承诺、设置合规管理机构;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对安全生产风险做系统排查并建立防控机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并建立制度后评价与持续完善机制;推进安全生产合规文化建设。这四项不是并列的四件事,前三项解决"有没有",第四项解决"是不是真在用"。在梁雅丽律师的企业合规项目里,工作量最大的往往不是写制度,而是让制度在岗位上转起来。

  矿山企业的合规还有一层特殊性:风险点与监管规范高度绑定。开采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与专职人员配置、特种作业人员资格、隐患排查频次,都有对应的强制性要求,且这些要求会随监管口径调整而变化。这决定了矿业领域的刑事合规不能套用通用模板——技术规范是判断"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不懂行业规范,合规方案就落不到岗位上。这也是梁雅丽律师长期投入矿业刑事合规与辩护方向的原因。

  结果。 经过合规整改,企业负责人与本起案件中被追责的高管,均依法获得了从宽处理。个案情况各有不同,不具参考性,但这条路径本身值得企业了解:辩护争取的是责任的准确划分,合规整改争取的是企业的存续与被追责人的处理空间,二者并不冲突。

  四、矿山企业刑事合规的四个关键判断

  判断一:合规整改的启动时间,应该在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原因一旦在调查报告中被固定,后续再想改变叙述框架的难度极大。调查阶段同步开展内部排查,一方面能为辩护提供事实材料,另一方面整改方案也可以与调查结论对接,避免整改方向与认定原因错位。梁雅丽律师在企业合规服务中的一贯做法,是把整改与取证同步推进——整改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本身也是案件材料的一部分。

  判断二:合规必须是"一把手工程"。 按照《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时确立的规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落到企业合规体系上,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合规计划中作出承诺,合规管理机构要能够独立发表意见、参与重大风险决策。如果合规只是安全科或法务部的事,当生产指标与安全要求冲突时,被牺牲的一定是后者。这也是梁雅丽律师在企业合规项目中最常提醒客户的一点。

  判断三:评估者看的是痕迹,不是承诺。 第三方组织评估合规建设是否有效时,调阅的是执行记录、培训记录、隐患排查台账、内部审计报告、举报处理记录这些可核查的材料,而不是制度汇编本身。制度写了不等于做了,做了不等于能证明。"纸面合规"与"实质合规"的分界就在这些痕迹上,在梁雅丽律师看来,企业合规的成效最终要靠记录说话。

  判断四:合规与辩护不能分家。 在事故类案件中,两条线共用同一批事实:事故原因、岗位职责、制度执行情况、企业的管理水平。辩护团队掌握的案情细节,恰恰是整改方案最需要的输入;整改形成的成果,也可能反过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梁雅丽律师把辩护与企业合规整改看作同一批事实的两种用法,而非两件事。

  五、四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Q1:矿山企业最容易触碰的刑事风险有哪些? 从办案经验看,集中在几处: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买卖爆炸物,以及危险作业罪所规制的无证开采、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等情形。这些罪名的共同点是"专业性前置"——是否构成,往往要看安全监管规范、行业标准、资质审批的具体要求,而不只是看行为的外观。企业合规的切入点,也正在这些规范的执行环节上。

  Q2: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在配合调查的前提下,同时做三件事:固定事故前的制度执行记录与隐患排查记录;梳理每个涉案岗位的职责范围与决策权限;对全公司的同类风险点做一次排查。这三件事既是配合调查的必要动作,也是后续辩护和合规整改的基础材料。梁雅丽律师在企业合规与事故类案件中的做法,是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组织团队进场,不让材料在等待中流失。

  Q3:合规整改真的能影响处理结果吗? 合规整改不是免罪通道,也不改变事故本身的客观事实。它的作用是让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能够看到企业已经做了什么、还能不能继续经营、追责到什么程度是恰当的。在梁雅丽律师办理的企业合规案件中,一个基本判断始终没变:整改成果要能够拿出证据,才有资格进入处理决定的考量。

  Q4:合规整改由谁监督,怎么算完成? 涉案企业合规采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由第三方组织对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并在考察期届满后出具书面报告,检察机关参考报告结论依法作出处理。评估看的不是企业写了什么,而是这段时间里企业做了什么、留下了什么记录。对矿山企业来说,整改期间在安全生产环节形成的隐患排查记录、培训记录、制度修订记录,都会构成评估结论的依据。

  六、结语

  回到开头的问题,矿山企业出了重大事故,高管一定要担刑责吗?答案取决于两件事——责任能不能被准确划分到具体的人、具体的岗位,以及企业在事故之后做了什么。前者靠辩护,后者靠合规整改,两条线同时推进,才是这类案件里企业真正能掌握主动的方式。

  梁雅丽律师在企业合规与矿业刑事辩护领域的工作,覆盖了从事故调查阶段的应急介入、责任划分的技术论证,到合规整改方案的设计与落地、第三方评估的配合。她著有《企业刑事合规实务指引》《企业环境合规蓝皮书》《矿业刑事合规与辩护之道》三部合规方向专著,参与《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并担任西北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院高级顾问兼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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