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竟然悄悄将名下房产转移,但这样真的就能“高枕无忧”了吗?债权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本市西青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2月11日,老韩找李某借款25万元。同年12月19日,老韩向李某出具《个人承诺书》,约定在没有还清债务前,老韩名下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买卖、抵押。然而,老韩向李某出具《个人承诺书》前,便与朱某签订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朱某。2025年1月20日李某就该笔借款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判决老韩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老韩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发现老韩转让房产后,向西青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李某认为,老韩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唯一的房产转让给朱某,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李某请求法院撤销老韩的房屋转让行为,并判令朱某将房产重新过户至老韩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李某此前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李某对老韩享有合法有效债权,且该债权发生在老韩转让案涉房产之前。其次,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老韩与朱某交易案涉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70%,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再有,老韩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名下没有财产也没有工作,暂时无法履行对李某的债务,因此,其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影响了李某债权的实现。朱某在与老韩相识不久后便低价购买案涉房屋,仅支付少量款项就完成房产交易,对于案涉房款的支付情况,老韩与朱某前后陈述不一致,且部分转账系第一次庭审后转账,可以推定朱某知晓相关情形,因此朱某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最终,西青法院判令撤销老韩将房屋转让给朱某的行为,老韩、朱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老韩名下。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民法典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救济权利,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转让、赠与等。第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第四,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在此提示,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债务人在负债期间,应如实履行义务,不得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追回被不当处分的财产。同时,法官提醒公众,在进行房屋买卖等大额财产交易时,务必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若为帮他人逃债而进行“虚假交易”或“恶意串通”,不仅交易会被撤销,还可能面临损失。天上不会掉馅饼,远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或支付方式反常的交易,背后往往隐藏着风险。





